| 中侦网消息:湖北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佘祥林,这个含冤入狱的公民在度过了11年漫长的牢狱生涯之后,暂时被取保候审,等待无罪宣判。目前,这一冤狱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的广泛关注,舆论再次对“有罪推定”和“行刑逼供,屈打成招”等司法弊病展开无情的批评。笔者支持这些批评,但是同时也想提醒大家注意这样一组致命的细节: 从1994年4月佘祥林蒙冤入狱后,其兄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含恨离世,时年54岁。佘祥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自述道:“我在监狱里一直都在上诉,包括我的家人到监狱里去看我时,我都求他们替我在外面上诉。可我怀疑我在监狱里面的上诉材料根本就没被报上去,要不然咋会到现在还没有人来查我的冤案呢。”(分见4月1日文汇报/
湖北日报;4月3日新京报) “有罪推定”和“行刑逼供,屈打成招”这种司法弊病,从古至今,从中到外,绵延不绝。去年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名年过古稀的老人,在被关押了41年之后,终于获得平反释放,法官裁定他是当年警察调查失误和屈打成招的受害者。可见,类似事件在司法制度相对发达的美国也不能幸免。但是,为了避免翻案,办案机关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诉、上访,为此不惜把上访寻求救济者关进看守所,通过司法手段对上访、上诉者做出“惩罚”,关闭二审之后几乎所有的公民申冤途径,这样的司法弊病也仅为当代中国所独有。
佘祥林之所以得以出狱,是因为他那“被害”的妻子“意外”复出;被冤杀的河北青年聂树斌之所以突然平反,是因为真凶“意外”落入了法网并供认不讳,假如没有这些纯属于巧合的“意外”,公民就只能接受强加于自己头上的一切“不白之冤”。否则,申诉可以被看作是罪上加罪的证据;亲属的上访,也只能获得更多的“不白之冤”。这是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法治弊病,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刻反思。
任何人都有权为自己申诉,哪怕他是杀人犯;任何人也可以为他人提供辩护,哪怕是为叛国者,辩护无罪、申诉者无罪,这是一条确保法治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可能会被罪加一等;为他人提供辩护,可能会惹火烧身,甚至株连九族,这种封建时代遗留下来的思维不根除,冤假错案就无法避免,司法公正无从谈起,保障人权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