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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解读


 
 

  中侦网讯:2006年2月28日上午,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通报公安机关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介绍说,我们国家非常大、国情比较复杂,各个地方情况也千差万别,所以我们国家法律的最大特点应该说怎么能够适应全国的不同情况,在立法技术上要求得比较高。所以在这些方面有一些规定比较原则一些,这就需要执行部门能够结合工作的实际、结合国情,在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内作出相应配套工作,制定相应配套规定,在这方面主要做了六件事:


第一,积极改进治安案件办理机制,推进公安机关查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在去年12月份下旬,下发了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也就是参照刑法所规定确定罪名的做法,统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名称,我们根据法律的本意做了规范。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也就是2005年8月28号颁布之前,公安部就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了各种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据进行全面的清理。在今年1月份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了11件、修改了11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可以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正确、有效地实施。


第四,在1月份,制定下发了关于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也就是公安部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规定,在公安机关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及时对15个重点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从而有利于公安机关全面、正确地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为了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根据2003年版公安行政法文书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修改情况,特别是紧密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的要求,对03年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进行修订,在这个月20号,已经印发了修订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试样。


第六,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全面修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看点:

一、新办法治理卖淫嫖娼 交5000元走人行不通了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在此之前,一些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罚款5000元,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
  新法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只有是情节轻微的,才可以不处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站街女拉客卖淫也将被拘留

  随着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流动量增大,而他们往往由于老婆长期不在身边,导致个人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这就滋生了一些专门瞄准民工卖淫的站街女。对于站街女见人就拉,而大多数被她们拉住的路人都没有想嫖娼的意愿,所以就没有办法对她们进行处罚。
  新法规定,对站街拉客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就让警方在打击站街女上有了法律依据。

三、发3次黄段子就可能被罚

  随着手机应用的普及,一些新问题也就暴露了出来。一些用户因经常收到骚扰短信最后弄得家庭破裂。也有的人因为谈恋爱分手多次发短信恐吓对方,这些就严重干扰了对方生活。
  新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保安搜身也违法 不速之客算“非法侵入”

  一些超市保安,他们在遇到超市物品失窃,或者觉得顾客可疑后,往往会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新法规定,今后如果发生这些问题,那保安将会受到拘留。而在保安发现可疑顾客时,只能通过报警方式,由警察全面调查,否则就是违法。“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速之客’,就是主人没有邀请你,你突然来到主人家。那你就属于非法入侵。第二种就是主人同意你进来了,但最后让你离开,但你却赖着不走,这也叫非法入侵!”张兰青说,新法规定,就是警察上门寻找证据,也必须要出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搜查证,警官证是没有用的,是不能进入居民家搜查的。

五、雇佣私家侦探可被拘留

如果私家侦探跟踪别人被对方发现报警,那私家侦探可能要面临被拘留的危险,同时雇佣私家侦探的当事人也将因教唆私家侦探而一起遭到处罚!
  新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噪音扰民将被罚款

  以前派出所经常会接到群众报警,称小区内有噪音影响他们休息,但民警去了很尴尬,因为按照规定噪音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警察没有处罚依据,如果对方不听警察的也没办法。
  新法规定,制造噪音干扰居民生活的,可作警告和罚款处理。

七、狗狗乱拉,主人受罚

新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一:向未成年人勒索财物行为

  某小学地处比较偏僻的郊区,几个社会闲散青年经常在学校附近追逐、拦截从学校进出的孩子,以此取乐,有时还蛮不讲理地强行索要孩子的零用钱,有时无缘无故地把孩子的书包割坏,以此寻求精神刺激。一时间,弄得人心惶惶。

  评析:有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专门在学校周围,针对未成年人下手,有人把这些人称为“恶少”,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公民财产安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历来是各级公安机关查处的重点。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作了统一的明确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3月1日起,本市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将有更为严厉的法律武器。

案例二:殴打他人

  2006年4月1日晚,王某在某公交站台候车,公交车到站后,王某进入车厢,见一拄拐杖残疾人乘客李某正欲坐到老弱病残人员专座上,便抢在残疾人乘客前面入座,李某见状即对王某进行指责。王某恼羞成怒,口出秽语,脚踢李某用以支撑的拐杖,致使李某站立不稳摔倒在车厢内,李某即拨打“110”报警。

  评析:根据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的,或以其他行为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也没有规定。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很好地填补了上述法律上的空白,无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处此类治安案件,还是对于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违反治安管理的乞讨

  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管理中发现,辖区内的某一交通枢纽周边治安秩序混乱,于是进行了集中整治。整治中发现,该地区存在一个乞讨团伙,有一成年男子带领,统一接送,统一安排住宿吃饭。经调查取证,王某在家乡好逸恶劳,去年曾带自己的妻儿来沪行乞两个月,共乞得人民币3000余元。王某认为行乞是一条致富的捷径,为获得更多的钱财,他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向同村的两户人家租借得两名未成年人,与其妻儿一起来沪乞讨。在调查取证中还发现,王妻、王子(18周岁)在向行人甲、乙行乞遭到拒绝后,还采用阻拦、拉拽等方法继续乞讨钱财。

  评析: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王某团伙行乞一案,王某以每月200元的价格向同村的两户人家租借得两名未成年人,与其妻儿一起来沪乞讨,构成了“利用他人乞讨”这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王妻、王子采用阻拦、拉拽等方法乞讨钱财,构成“冒犯性乞讨”行为,应当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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