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2.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4.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 中国建立四级通缉体系,除了国家公安部可在全国发布通缉令外,各省、市、县均可对在逃涉案人员在辖区内发布通缉令。《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其中,《公安部通缉令》(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而《公安部通缉令》(B级)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这是从2000年2月开始实施的,此前通缉令不分等级,也不设悬赏金。分级后A级通缉令的悬赏金不少于5万元且不封顶,B级的悬赏金不少于一万元。在奖励方式上,两种通缉令也略有不同: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A)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B)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则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