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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第一案 调查:执行难


作者:刘瑞东 徐斌

  中侦网讯: 7月1日至8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19人,往返冀晋蒙三地,行程2000余公里,查询大小宾馆232家,经过3次蹲点守候,最终将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拿下”。这期间,有3名法官、法警因工作劳累而病倒,该院副院长范建彬在执行现场开起了“诊所”,亲自为他们拔罐祛病。据悉,此次异地执行,无论是从时间、行程上来看,还是从法官人数、执行方式上来看,可堪称全国法院执行第一案。


拖欠货款 拒不履行

 1995年1月16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250号的青岛第六橡胶厂太原特约经销部,与青岛胶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输送带购销合同》。此后,该经销部多次从该集团公司购进运输带。期间,除了已支付的货款外,该经销部尚欠该集团公司货款2678786.10元未付。后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该集团公司一纸诉状将该经销部告上法庭。

 本案诉讼中,太原市银宇轮胎制品有限公司来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称,该制品公司同意为该经销部偿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5月11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该经销部所欠原告该集团公司上述货款,分别于2001年6月至11月底前各给付其货款40万元,余款于2001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此外,该制品公司对该经销部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2年3月27日,见被告青岛第六橡胶厂太原特约经销部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未给付其分文欠款,作为原告的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胶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来到法院对此案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7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请当地人民法院协助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

执行三年 未讨分文

  2002年8月1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一被执行人青岛第六橡胶厂太原特约经销部已经注销,第二被执行人太原市银宇轮胎制品有限公司的五个股东,即太原市化工轻工总公司、王会明、王慧萍、朱海萍、王军投资不实,系虚假投资,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之规定:追加上述五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投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太原市银宇轮胎制品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二天,法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2年8月7日,见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化工轻工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太原市化工轻工总公司兼并的太原市物资经销储运公司位于太原市河西区和平南路光华街5号土地59389.46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与铁路专用线的使用权。期间,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反馈的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太原市化工轻工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当地银行的账户要么已销户要么存款余额为零。此外,早在2000年10月15日,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所有权,太原市化工轻工总公司即与山西威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意向协议书。此后,执行法官多次赶赴太原,但一直未执结此案。

 今年6月17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法警一行15人,依法对被执行人太原市化工轻工总公司的财务科进行搜查时,竟遭到了该公司有关人员的围攻。其中,该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周鲁静对法官现场搜出的有关重要证据,竟趁机撕毁,该公司副总经理李金山等人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因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矩不知去向,为防止个别人煽动不明事实真相的职工聚众闹事,法院决定暂时中断此次执行。

妨碍执行 法所不容

 7月1日早晨7时50分,在看了太原执行遭遇围攻的录像之后,该院副院长范建彬率执行局副局长万熙亮、执行一庭副庭长孙显、法官杨晓等19人由青岛赶赴太原。7月2日下午2时许,法官、法警们驱车1000余公里赶至太原。此时,不顾路途劳累的范建彬即在宾馆内召集法官、法警研究部署此次执行方案。随后,法官们兵分多路,有的查询周鲁静的住所,有的查询其联系方式。


功夫不负有心人。7月3日上午,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执行法官不仅查到了周鲁静的手机及住宅电话,还到其住处秘密走访了一次,基本掌握了其所住的周边环境情况。随后,范建彬安排4名驾驶员熟悉执行路况。7月4日早晨5时30分,执行法官来到周鲁静的住处,并在其各个出入路口蹲点守候,至上午10时30分,在没有见到其任何踪影的情况下,法官们这才赶回宾馆吃饭,此时的早餐分明是与午餐“合并同类项”了……

 当天晚上,在当地及青岛公安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法官们得知周鲁静与其公司有关人员已于当天出差到内蒙古,并将于7月8日上午返回太原上班。范建彬副院长听完法官的汇报后分析认为,他们出差到内蒙古估计是去呼和浩特或包头,他们自己开车去的可能性最大,估计该公司负责人能参加,其随身可能带着大量现金或银行卡。随后,范建彬决定:7月5日一早由太原出发火速赶往呼和浩特,然后再转道包头,查找周鲁静的落脚之处。当晚8时许,执行法官驱车近600公里赶至呼和浩特。在经过简单就餐之后,法官们或翻阅电话簿或上网查询呼和浩特、包头两市的宾馆电话。截至7月6日凌晨3时许,除了一家小宾馆未打通电话外,法官们拨打电话问询宾馆达232家,但仍未查到周鲁静等人的下落。

 当天上午8时许,范建彬果断决定:为了防止周鲁静提前返回太原,故临时取消转道包头的行程计划,直接返回太原。当晚10时许,法官们返还太原未及休息,即参加了由范建彬召集的临时碰头会,研究下一步的执行对策……

辗转三地 拘留两人

  7月7日早晨5时30分,为了防止周鲁静等人提前乘坐火车由内蒙古返回太原,范建彬率队前往太原火车站为其“接站”。9时许,见周鲁静始终未出现,法官们只好返回宾馆稍作休息。经过7天的执行之路,尽管一无所获,但法官们仍信心百倍,这足以让见证此次执行的申请人感动不已。当晚8时许,范建彬再次召开临时碰头会,周密部署执行工作,并给法官、法警鼓劲。

 7月8日早晨5时30分,法官、法警们再次来到周鲁静的住处,进行蹲点守候。8时许,法官杨晓发现,周鲁静已迈出家门!他当即用对讲机提醒在其它方位守候的法官、法警们要提高警惕。正当法官们摩拳擦掌准备“迎接”周鲁静时,似乎感觉不对劲的她又迅速返回家中。15分钟后,她第二次走出家门,后又返回家中。两次虚惊一场,法官们瞪大了眼睛,惟恐周鲁静从自己眼皮底下溜走……8时45分,一辆桑塔纳轿车停在了周鲁静的楼下,这时,但见她左肩背着一个皮包、右手拎着一个塑料手提袋,径直向该车走去。正当轿车发动向右转行驶近10米时,法院的警车迎头将其堵在路中央,此时,法官杨晓一个箭步跑到该车副驾驶的位置,将周鲁静一举“拿下”,副院长范建彬、法警范鹏等人相继赶到将该车驾驶员扭送至车厢内。记者在现场看到,从周鲁静乘坐桑塔纳轿车到被逮个正着,用了不到两分钟!其速度之快,令附近居民还未反应过来,更别提围攻执行现场了。

  在路上,法官意外发现,这名驾驶员竟是该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李金山!这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在车上,周鲁静十分关心自己所背的皮包,可谓寸步不放、紧握手中。随后,在对其作询问笔录时,周鲁静一问三不知,且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称,要见她的律师,现在什么都不想说……当天上午10时15分,鉴于周鲁静以暴力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且对法院的询问拒不配合,法院当即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并处以1000元罚款。此外,鉴于她是该总公司财务负责人,法院又依法对其宣布搜查令,后从周鲁静的皮包内搜出了银行卡、消费卡、存折、现金、车钥匙及会计单据等。其中,邮政储蓄存折上的存款余额高达313900余元,现金5800余元。当天,法官将上述存款依法予以冻结。记者在现场获悉,7月4日,周鲁静、李金山等人确实出差到呼和浩特,但所住的是一家不知名的招待所。另外,在对李金山作询问笔录时,一开始他极力狡辩,后在看了法官现场为其播放的录像再不吱声,并写了一份检查,但对其所驾驶的车辆拒不说明来源。当天下午5时许,法院决定:对严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李金山司法拘留15天,并对该车辆依法查封扣押。至此,本案执行迎来柳暗花明。

 7月9日上午,执行法官又兵分两路,一路赶往北京执行,一路赶往石家庄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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