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刘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琚存旭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家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邱宝昌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文元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一:如何界定“枪手”网站的行为? 主持人:校园,本来应是道德的净土、社会良知的堡垒。但近年来,代考作弊的风气却愈演愈烈,这是我们不愿看到却不得不直面的事实。对弄虚作假的默许、参与、麻木乃至怂恿,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近日,更有人将“代考”业务公开在网上叫卖,并自称该行为仅是“处于法律的边缘”。这种说法正确吗?我们应如何认定“枪手”网站的行为? 琚存旭:枪手网站的行为,不仅并不“处于法律的边缘”,而且完全属于“非法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代考”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教育行政规章的作弊行为;而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向社会提供“代考”服务或作弊服务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既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治安行政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枪手代考”过程中,往往以伪造身份证的手段使“枪手”取得考试资格,这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试卷答案”以及“考试当中传递答案”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保密法》和《刑法》的规定,显然具有违法性。 徐家力:对于枪手信息发布者,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枪手网站信息属实,该机构确实为考生提供答案信息,帮助考生作弊。根据《刑法》的规定,提供试题答案的“枪手”,将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另外,以非法营利目的销售国家秘密,严重扰乱教育市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枪手集团的刑事责任,才可能给广大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 2.枪手网站信息本来就是虚假的,由于其采用先收费后“助考”的形式,所以可能收费之后就不见了踪影,这样属于以虚假信息欺骗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诈骗罪。可见,枪手集团的行为不是“处于法律的边缘”,而是严重违法行为。 时延安:我认为,关于“枪手”网站及相关问题可以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在国家考试前或者考试期间,“枪手”网站买通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如果情节严重的,对泄露人员和网站都应当根据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2.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信息的。对于这种情形,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如果监考人员因受贿而参与其中,如果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则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虽未受贿,但是有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且情节严重的,我认为可以根据刑法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3.“枪手”网站为考试人寻找替考的。如果仅仅是为考试人联络替考的,其行为尚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为替考制作伪造的身份证的,则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 -议题二:谁应该为“枪手”网站出现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主持人:由于互联网信息的特点,此类违法行为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这一严重后果,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邱宝昌:如果经查证能够确定该“枪手”网站的设立人,那么设立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也应当对其运营空间上的一些明显虚假、反动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监管。 徐家力:显然,应该是经营“枪手网站”的枪手集团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琚存旭:枪手网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产生的违法后果,依法应当由以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1.“枪手”及其代考的考生本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2.申请开办该“枪手网站”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参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八条。 3.教育、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中,玩忽职守,对查处网站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见《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刘京华:国家教育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和标准答案,在考前、考中是机密级国家秘密。根据其广告内容和有证据证明的具体后续行为,拟涉嫌不同罪名: 1.如其广告内容是虚假事实,骗财数额较大的,拟涉嫌诈骗罪。 2.如考前速递真试卷和标准答案,如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拟涉嫌刑法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拟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如考中传递标准答案,拟涉嫌“2”中的罪名之一;如非法生产、销售能避免检测的微型“答案卫星接受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拟涉嫌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4.如雇佣枪手考前掌握或考中获取标准答案,拟涉嫌“3”中的罪名;如办理假准考证,非法获利的,拟涉嫌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违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如办理假身份证,用于违法活动,拟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5.如在各地有“内部考场”,“提供从报名到考试的一条龙服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拟涉嫌第2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按照共犯酌情处罚。 涉嫌刑事责任主要针对组织者和幕后腐败分子。如枪手仅凭实力代考,无其他行为,根据全国人大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宣布考试无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议题三:取缔此类网站是否有法可依? 主持人:很多人建议取缔“枪手”网站,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时延安:关于取缔“枪手”网站的法律根据问题,我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20条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枪手”网站予以取缔,还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因此,我建议国务院应当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增设弹性条款。 徐家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这一条及该办法中的其他相关法条即是依法取缔非法网站的具体依据。
琚存旭:依据《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内容,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违反该规定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此类网站,教育、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开办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刘京华:此类网站、网页公开广告的内容,涉嫌教唆、有组织有偿代考作弊、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考试秩序的严重违反法律的预备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后果大,应提前依法取缔。根据教育法第79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第15条,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第(六)、(九)项、第20条的规定,对教唆、组织违法犯罪的此类网站,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机整顿、建议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议题四:如何治理“枪手”网站? 主持人:刚才大家谈到了“枪手”网站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对于如何规范与治理“枪手”网站,各位专家有何建议?
徐家力:非法网站隐蔽性特别大,移动性强,被封禁的网站只要更换IP地址即可重新出现,这给取证带来很大难度。另外,目前我国在网络管理上的立法不完善,网络内容、网络舆论、网络安全等的管理权分属不同部门,多部门分头管理,行动难以协调,给管理带来很大麻烦。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立法和协调行动。在目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对枪手网站进行必要的治理:查清其网站的来源,如果建在国内,可以责令其关闭;如果该网站建在境外,可以采取屏蔽的方式来阻止更多的人通过此网站的宣传与其接触;通过具体的调查取证,追究枪手集团人员的刑事责任。
邱宝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互联网空间时要认真审查互联网空间申请者的信息的真实性;空间用途的合法性,注册用途与实际用途的统一性。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主动出击、积极侦查、尽快破案,要有力地进行打击。 琚存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规范和治理类似枪手网站的行为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指导: 1.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 5.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一位教授曾说过:“如果一两个人找‘枪手’,那是道德问题,但当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屡禁不止时,就是一种社会问题,一种时代病了。”这一新生的社会问题,带给我们哪些反思? 刘文元:“枪手代考”,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国家教委关于考试的规定也只是规定了考生和老师。对于“枪手”网站出现的以上法律后果,网站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都应当负法律责任。对于此类网站,应当从治理的角度考虑,一律予以取缔。否则,社会道德将被这些网站破坏殆尽。通过“枪手”网站事件,不得不让我们考虑,目前“文凭热”是否应当改变?用人应当文凭与考核能力相结合,不能单以文凭为准。
徐家力:教育考试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如果有很多考试者通过枪手100%通过考试,那么也就失去了教育考试的意义,现行的考试教育体系、教育制度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追究“枪手集团”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取缔“枪手网站”,严惩舞弊者,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的手段以保护教育的公平竞争的性质不受到进一步的破坏。这是政府相关部门及大众不可推卸的责任。 琚存旭: 1.对于枪手网站提供违法的代考舞弊服务的行为,虽然依法属于违法行为,但还未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通过立法确定为犯罪行为。 2.各部门对新出现的情况进行及时研究、分析,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而此类违法网站的违法行为,其实已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只不过违法手段翻新,但有关部门便不能及时依法查处,这是执政水平和能力不足、不能与时俱进的表现。目前,加大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是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的当务之急,任重道远。 时延安:考试舞弊,自古有之。但是为什么现在如此严重?我认为,这也是社会腐败现象在考试中的一个缩影。很多考生根本不把作弊视为耻辱。这既是教育的悲哀,也是国家未来的隐忧。因此,对考试舞弊现象应当坚决杜绝。我主张,还是要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措施。关键是如何落实各项措施。问题很多,需要社会各界都来讨论这件事情;政府也不能只靠发文件来杜绝考试舞弊,更重要的是对考试体制及制度进行改革。 刘京华: 1.发达国家的教育产业化,主要对留学生和私立学校,盈余补偿国民高等义务教育,使更多的国民受益。我国教育产业化的价值取向过于商业化,多年来高校学费上涨千百倍,超过药价上涨率,导致教育、考试追求利润最大化,使富者能变相买文凭,贫者上学难,为挣学费甘当枪手,经济差别制约异化了平等受教育权,暴利驱使枪手网站、网页规模经营,公开叫卖和招募枪手,是其衍生物。我国教育产业化的价值取向值得反思。 2.高学历枪手代考骗得假的真文凭、资格证书,暗中侵犯了应录取而被淘汰者的权益,比伪造真的假文凭、资格证书,隐蔽性更深,贻害更大,使真的亦真假难辨,反映出对公众的个人信用和用人制度的深层危机。我国用人制度标准脱离中国国情,过于看重文凭、证书,一纸定终身,各行业攀比超前高消费高学历人才,实质是科举考试用人制度陈旧标准的延续;又缺少高信誉权威的全国联网的验证体系保障,导致恶性竞争。使原本优秀的专业人士,避免处于劣势,铤而走险雇佣枪手代考;使投机取巧者不劳而获,骗得文凭、证书,滥竽充数;使正常应试者防止被高学历枪手淘汰,设法获取考试信息,都加剧了恶性竞争。
3.十年前制定的教育法,对有组织作弊、泄露国家考试秘密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个人信用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建议刑法增设“伪造、变造私文书、印章、签名罪”,用刑法规范保护包括考试信用在内的对公众的个人信用和考试秩序。 -相关链接- 《四六级泄题者触犯保密法将面临最高七年徒刑》,国家四六级考试试题在未到启封时间前属于国家机密,管理四六级考试试题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考题,即触犯《保密法》。 《英语四六级考试几周前上演找枪手和假试题丑闻》,就在8日考试的前几天,北京、西安等地的部分学生遭遇“黑中介”而无缘此次考试。一些寻找“枪手”以及“枪手”寻人的帖子在一些高校和网络的某些论坛里也不时可见。 《英语考级代考信息无孔不入寻代考枪手也有中介》2004年11月30日中南大学从事社会学研究的罗教授说:“如果一两个人找‘枪手’,那是道德问题,但当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屡禁不止时,就是一种社会问题,一种时代病了”。
《枪手网站自称依附于考试主管部门难倒公安部门》,面对这一大型的枪手网站,一位公安部门网络信息安全科的专家告诉记者,因为没有实际证据,仅凭网页上发布的信息,无法查处该网站。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新闻背景- 枪手网站“助考”22种考试 据1月14日《北京晨报》报道“考研代考4500元,考前提供答案8000元,考试当中传递答案3300元。”日前,记者接到读者举报:一个以“×××区教育考试咨询服务机构”的名义办起的“环球枪手集团”网站可办理考研代考等多种“助考”业务,且每项业务都标明价格,公开在网上叫卖。 根据举办者提供的网址,记者登录了“枪手集团”网站。这个网站拥有制作精良、貌似正规的页面,乍一看很像正规的教育咨询公司。点开首页上的“助考价格”,记者看到,“集团”可以提供包括考研、高考、四六级、自考在内的22种教育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的助考业务。“助考方式”分为枪手代考、提供试卷答案和考试当中传递答案三种方式。
“枪手代考”:要求考生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机构为考生按照自己的流程“操作”相关证件,“特定情况下还可为考生提供长相相似的高水平枪手”。另外,公司在各地有“内部的考场”,可为考生提供从报名到考试的“一条龙服务”。
“提供试卷答案”:机构会在考前一段时间得到试卷和答案,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提供给考生。严禁考生传播试题答案,否则机构“将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考试当中传递答案”:传入时间一般在考前1小时左右,机构将给考生提供价值2000元的“答案卫星接受器”,仪器大小和手指甲接近,可避免“探测狗”检测。 1月12日,记者以即将参加2005年研究生硕士考试的北京考生的身份给网站上留下的号码(139721566××)打去电话。号码是外地的,第一次打过去手机没接,第二次再打过去时,一名自称陈姓的小姐接听了电话,声音比较低沉。她明确告诉记者,因临近考研的时间太近,可选择考前和考中提供答案两种服务,价格分别是8000元和3300元。如果要求考试中传答案,记者只需把地址用电子邮件发过去,机构将把无线电耳机快递过来,但需事先支付2000元。陈小姐表示,公司的总部是设在北京,由于“处于法律的边缘”,公司谢绝一切当面洽谈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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