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侦网讯: 家住上海天钥桥路的王女士去海南旅游,在美丽的三亚海滩,用手机自拍了椰林、沙滩、大海的风光照,并配上一段音乐背景,发给了远方的朋友。朋友高兴地与她一起分享了海南风光,太爽了! 但是,也有迥异的情形。在一家桑拿浴室,王某与李某躺在椅子上玩手机,李某将自己的拍照手机到处拍摄,并把“实景”照片发到王某的手机上,浴客沈某见两人不停地笑,便过去看热闹,不料映入眼帘的正是自己的“全裸写真”,沈某恼羞成怒,便砸手机,三人打成一团。 还有一种基于全球定位系统和CDMA1X网络技术的定位系统。在电影《手机》中,观众就已经见识到了手机定位的“威力”了:男主角的侄女用手机精确定位机主房间号码。人们看到,通过手机,就能随时随地知悉机主的行踪。中国联通今年2月在北京、广州、上海三市同时启动“定位之星”试商用时,用户有“难以藏身的感觉”。 手机的新功能,使人们感觉现代通信带来的时尚和方便。手机拍照,让人们随时随地可以记录生活的一刻,旅游、聚会、购物、参观等。只要愿意,就能摄下,有的时尚青年称之为,“生活google(搜索引擎)化”。每人随身带着手机相机,通过软件,与照片、视频、电子邮件、文本、语音结合,将信息随时进行储存、传输,随时进行检索。诺基亚多媒体应用部门的总监克里斯琴·林霍尔姆说,照相手机正成为生活记录器。 手机的定位功能,也为社会所需求。在一家航空公司工作的张岚打开手机,进入“联通无限”上网服务,选择了“定位之星”,有5个选项。进入iGOGO,选择“查找我的位置”,稍一会儿,自己位置的文字信息就能显示;如要求地图标示,一张电子地图即发送到手机上;要上邮局,立即显示出附一家邮局的位置;如与朋友聚餐,也能很快找到附近的餐厅,并有电子地图引路,“向北100米”。张岚说,“太酷了,值得拥有。” 在一家公关公司工作的刘羚使用的上海移动的手机。她说起“手机地图”也如数家珍。手机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登录到“上海风采”的WAP站点就可直接使用“手机地图”业务。联通和移动的试点用户还可以通过短信的方式方便查询到离自己较近的公共场所的地址,如餐饮、娱乐、加油站、停车场、公交线路等。移动定位用户想要查询自己的位置时,只需在手机短信中输入WO发送到特服号码01516就会收到回复。 手机定位进入商用,老人和儿童如鱼得水。上海老龄工作委员会和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民政局在今年1月相继推出手机求助服务。手机经过一定的设置,就能成为随时报警的“急救保姆”。“急救保姆”从外观看与一般手机无明显差异,工作人员根据老人的需求,将求助号码缩位至某个数字按钮上,在突发急病或突遇灾难等紧急情况下,老人只要按下这一求助键,不用说话便能通过上海联通和上海移动通信网络平台,电子地图上老人所处方位便闪烁起来,从数据库可以调出老人的基本情况、老人的亲友联系方式,有关方面就能根据老人的要求,通过和120、110的联网,在第一时间帮助老人。 手机玩新,商家对此充满期待。据介绍,两项功能,在欧美、日韩等比较普及。去年英国卖出约250万部内置数码相机的手机,商界甚至认为,不久以后,人们要买一部不带相机的手机或许变得不可能了。手机定位在日本已十分普遍。KDDI公司用高通公司技术开发了100项不同的定位业务,家长可以利用手机追踪孩子在公园的位置,用户可以找到银座减价促销的商店;在韩国,市民可以确定附近朋友的位置,以便在就近的咖啡室来聚一聚;在欧洲可以找到用户位置,并发出个性化方向指南,告诉他如何前往凯旋门和艾菲尔铁塔。在中国,市民对新技术的接受能力越来越强,与世界技术水平的差距越来越短。美国商界预测,手机定位功能将如火箭般直线上升,全球的这项业务规模将达260亿美元。中国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的一份研究报告称:中国的手机定位业务将在未来3年内高速增长,至2006年,手机定位服务收入将达到12.55亿美元。上海联通市场部经理吴伟说,目前,上海联通“定位之星”、包括“神奇宝典”和“互动视界”两类,用户超数已约为五六万人。 有这样诱人的市场潜力,难怪商家跃跃欲试;但是,目前拍照、定位等新功能的商用及市场收益,仍停留在预期层面上。随意拍照,是否让我走光?用户是否愿让朋友知道自己每次行动的信息,即使在夫妻间,信息是否全透明? 手机玩新,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和时尚,同时,也有困惑和烦恼,是欢迎,还是拒绝,人们还在观望。
虚拟侵权是否虚拟 “亲爱的,我就知道你在这里。”使用手机定位的用户陈先生,向他的女朋友调侃。但是,如果,定位功能普及之后,人们会对此有什么感受──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个人的情况,通过手机被人知悉? ?
手机拍照有相同情形。互联网上传播着很多在公共场合偷拍的照片,有健身房、游泳池、餐馆、甚至卫生间。通过数码照相、电子邮件等,数字化挑战隐私权。虚拟侵权不虚拟,人们实实在在地感到隐私权受侵犯的担忧。 今年3月家住成都青羊区的罗先生在上网时,无意中进入一个成人网站,赫然发现一张局部的“春光照”中女郎极似自己的女朋友,照片的分辨率不高,一看就是手机偷拍的,他愤而投诉至媒体,这种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是否违法? 据了解香港在去年2月发生首宗手机偷拍女性内衣案件之后,每月都有同类案件发生,因香港无“偷拍罪”,大部分犯案者仅判处轻微缓刑或社会服务令。 这类投诉正成上升的趋势。目前,手机拍照的画面质量还远低于数码相机,矛盾相对缓和;但如果手机拍照的像素提高达30万,有可能会使偷拍的侵权投诉越来越多。 人们关于手机拍照、定位等,是否侵犯隐私权的议论,目前看法各异。人们普遍认为,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隐私部位、不雅姿势进行偷拍,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但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认为在公共场所拍照只要没有加以传播,他的行为如同注视行为一样,没有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 一家外国高科技公司,进行定位功能开发的首席工程师兰多说,你不会到处告诉人家你在哪里,因此,定位功能会对隐私权有侵犯。但每个人对隐私和方便的平衡有不同的感受和意见,因此,可以由各人作不同的选择。 手机功能的隐私权碰撞法律软肋 当手机拍照、手机定位挑战隐私权时,人们看到这里正是法律的软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能够对手机定位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进行界定。 上海联通在进行实景演示的当天,媒体和市民便对手机定位挑战隐私权问题提出置疑。沪上两家移动通信运营商对此都给出了答复。上海移动和上海联通的市场部负责人表示,这一业务不会侵害到用户的隐私权,但两家的定位业务目前均没有推出商用。他们表示,如要进行第三方定位,需要有授权。上海联通的一位市场部人士表示,只要控制住业务流程和用户认证系统,就不会产生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但是在没有法律条文支持,运营商仅凭格式合同,约束力较弱,进入实质性操作,也是难题。 手机拍照、手机定位等涉及隐私权问题时,目前能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和隐私权的条款提出诉讼。如《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及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但是,由于没有关于通信工具相关细化的法律条文,诉讼仍是难题。 此外,手机市场上代理商如云,实际操作难免有把关不严的情况。如果发生问题,运营商、代理商的责任如何划分,如何进行赔偿,虚拟侵权的取证等都将碰到法律软肋。即使是自己的子女、夫妻之间,这一问题也不能回避。现在就有一些中小学生,对父母不经允许看自己日记、找私人侦探跟踪自己表示极大愤怒,提出隐私权问题,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理应也受到保护。因此业界一些人士认为,在没有制订明确的法规之前,手机新功能有可能会养在深闺,难以实际应用。 来自香港的信息,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7年。 手机的不当使用侵犯了我们什么?上海的法学专家发表自己的见解。 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劲松律师说,随着手机市场的发展,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多,除基本通话、短信、呼叫转移等功能外,摄像功能和定位功能更成为手机新的时尚亮点。手机的这些功能,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给人们正常社会生活带来侵害。就拿现在时新的定位手机来看,它的定位功能方便了我们出行、探险、联络,但这个定位功能也可以使手机成为追踪他人行踪、监视他人活动的工具。这类手机的新功能给我们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永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便利社会生活,促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可能会给人类社会产生灾难。如汽车、克隆技术、原子能等等。在我们不能控制这些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我们所要做的应该是规范和限制其不利的使用。手机拍照,有的还传播,使人们感到隐私权、肖像权的侵犯;定位手机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如不当使用也会成为追踪、监视他人活动的工具,而这种监视妨碍了人们生活的安宁。在法律上,我们认为这些实质都是侵犯人们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愿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关于隐私权,我们至今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但这并不说明我们未对隐私权予以保护。从我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到我国宪法,以及诉讼法、民法、刑法等均包含有关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被手机拍照、手机定位,涉及被侵犯隐私权的,可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和隐私权的条款提出诉讼,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但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市场经济的实施、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关上述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如个人信息的公开、公共场所的电视监控、职业保密等等,而现行法律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由此可见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失。 范劲松认为,手机新功能可能的不当利用,再次凸显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在没有专门法律出台前,可制订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来规范定位手机的开通使用。通信公司在定位功能的开通上严格限制,必须用实名开通手机;如赠于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应关闭这项功能或经受让人同意。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责任承担机制,一旦该功能不当使用,应追究手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连带侵权责任;如通信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我们认为,最主要的还是要通过制订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从法律的高度来建立健全隐私保护机制,因为现实的生活其实已经提出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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